題組內容
(一)警察為防止道路交通可能之危害,依法律授權,得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測,以瞭解汽車駕駛人體內之酒精濃度,作為是否採行必要應急措置之依據,並規劃酒後駕車稽查勤務。執勤員警必須瞭解相關法令依據,並熟悉酒駕路檢盤查要領、程序與執勤技巧,以維護公權力,確保任務遂行。試問:
2.倘若汽車駕駛人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處所,並依警察人員指揮將車輛停止後,請問執勤員警應如何進行狀況觀察及研判,以決定後續作為?(13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2點第3項第3款規定觀察及研判:
(一)指揮車輛停止後,執勤人員應告知駕駛人,警方目前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以酒精檢知器檢知或觀察駕駛人體外表徵,辨明有無飲酒徵兆,不得要求駕駛人以吐氣方式判別有無飲酒。
(二)如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則指揮車輛靠邊停車,並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
(三)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外,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詳解
1.駕駛人於經過設有告示之酒測地點前,行車狀況有異狀,如忽左、忽右或不當減速加速等客觀判斷。
2.停車後駕駛人有無依警察人員指示開啟車窗。
3.駕駛人開啟車窗於員警詢問時,駕駛明顯有酒容及酒氣者,引導其車輛至告示站旁令其引擎熄火下車受檢進行酒測。
4.除駕駛外,如車上有數名乘客,且車內散出明顯酒氣者,員警先以簡易酒精檢測棒測試駕駛人有無初步酒精反應,如無則放行,反之,則依上述第3點依法辦理。
詳解
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2點第3項第3款規定觀察及研判
一.指揮車輛停止後,執勤人員應告知駕駛人,警方目前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以酒精檢知器檢知或觀察駕駛人體外表徵,辨明有無飲酒徵兆,不得要求駕駛人以吐氣方式判別有無飲酒。
二.如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則指揮車輛靠邊停車,並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
三.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外,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詳解
1、請駕駛人搖下車窗,警方應告知正在進行酒駕攔查勤務,並以適當之檢測儀器或依客觀合理之判斷研判駕駛人是否有飲用酒精類飲料(不得要求駕駛人以吐氣方式檢測是否有酒味來判斷)。
2、若無應立即放行。若有依客觀合理判斷飲用酒精類飲料之情事,則指揮車輛於路旁安全處停下,並請駕駛熄火下車,詢問其是否有飲酒精飲料。
3、詢問其飲用酒類是否已超過15分鐘,若是得立即酒測,若否或拒絕陳述或無法判斷是否飲酒超過15分鐘者,應提供飲水供其漱口或等候15分鐘後再施實酒精濃度測試,若當事人要求飲水漱口,提供漱口。
4、取出新吹嘴並示範如何測試,並向當事人告知應注意事項:
(1)酒測值如為0.15MG/L以下屬合格直接放行。(2)0.15至0.17MG/L者勸導之。(3)0.17以上至0.25MG/L開單告發並將車輛移置保管。
(4)0.25MG/L以上依刑法185-3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移送法辦,車輛可由適當之人當場領回。
5.並應告知拒測權利:罰鍰新台幣90000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各級駕駛執照三年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若當事人仍拒測,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第35條1項4款告發。若有客觀合理事實判斷該員為規避刑責而拒測,其有刑法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況,應製作185之3第二項之生理平衡檢測表後經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205-2開出血液鑑定許可書後,再行至醫院強制抽血檢驗。若無開立鑑定許可書,則將生理平衡檢測表及筆錄作為證據,移送偵辦。
詳解
用眼觀察,在用簡易酒測棒測試,在用鼻子聞
詳解
NN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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