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車司機甲駕車不慎撞傷騎機車之乙。因甲拒賠乙之損害,乙即向法院 訴請甲和所屬之 A 客運公司應連帶賠乙醫藥費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醫 藥費,訴訟進行中,乙又向法院表示甲應再賠償修車費七萬元以及慰撫 金三十萬元,A 客運公司不同意法院審理乙賠償修車費及慰撫金之部 分,問:若依實務見解,當事人之行為效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