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丙應對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執第15條前段)。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2項)。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繼承人為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77台抗143民事判決)。如債權人甲因該土地拍賣價金不足清償其債權,繼續對繼承人丙之財產進行查封時,丙應向執行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對其固有財產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