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得請求法院禁止丙將竊錄影像上網供人瀏覽,拆除攝影機,並將影像銷毀。按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依題示,丙竊錄甲居家之行為,是侵害甲之隱私權,而隱私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故甲得按上述規定,請求禁止丙之竊錄行為,拆除攝影機,並為防止甲之隱私權將來受侵害,得請求丙將影像銷毀或刪除。二、丙侵害甲之隱私權,甲雖非受有財產上損害,亦得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丙賠償相當金額。三、丙架設攝影機竊錄之方法,顯然違反甲丙間就租賃物約定使用之方法,或按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使用方法,故甲得阻止丙架設攝影機,如丙仍繼續為之,甲得按民法第438條第2項規定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