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辦3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 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 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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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15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甲類危場),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 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 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 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