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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甲欲置 A 死,但考量前此因重傷罪入獄服刑,現正處於假釋期間,為免遭警方盯上,乃重金誘引乙下手。乙正潦倒失業中,欣然接受,某日,乙遂按計劃,找藉口約 A 前至某處所討論事情。當場擊殺 A 死亡。

2. 乙應負何種刑責?(12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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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76389
2026/05/18
記憶版答案:乙受甲重金引誘後,仍是具有...
(共 6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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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用心做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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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90062
2026/06/01

一、乙擊殺 A 死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普通殺人既遂罪

(一) 客觀上,乙找藉口將 A 約出並當場擊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生命侵害風險,且該風險如實實現於 A 死亡之結果,具備條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二) 主觀上,乙對於剝奪 A 之生命有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認知與意欲,具備殺人既遂之直接故意。

 (三) 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