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期貨交易法第 63 條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播不實資訊等計有六種行為時,應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試述法條所訂六種不得為行為之任何四種。(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