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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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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事訴訟法#120952
> 申論題
2. 乙為公職人員當選人,經檢察官以其於選舉期間透過樁腳甲而賄賂有投票權人為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規定向管轄之民事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並同時偵辦上開選舉賄賂罪之刑事案件。民事法院審理時,法官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出庭作證,甲經法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具結後作證,惟法官並未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告知甲若其證言足致自己受刑事訴追者得拒絕證言。
隨後,檢察官起訴甲、乙共同犯選罷法之賄賂有投票權人罪,於刑事第一審法院審理階段,甲雖保持緘默,但法院命甲交付其所「負責」的選舉人名冊。最後,法院對甲、乙皆為有罪判決,並皆援引上開名冊及甲於民事法院之證詞為裁判基礎。案經上訴,第二審維持第一審判決,甲、乙皆上訴第三審,上訴理由皆主張原審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試問其上訴有無理由?(35 分)
相關申論題
1. 甲為幫派成員,涉嫌殺乙,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警察持拘票入甲宅,見甲即予以拘提,在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權利後,問:「你殺死乙?」,甲坦誠犯罪及種種細節。警察將甲帶回警察局做筆錄,再告知其第 95 條之權利,甲陳述:「丙也是我幹掉的」及犯罪細節。請就上述事實,提出並解決所有相關法律爭執。(35 分)
#514704
3. 於某深夜,A 開車撞倒其仇人 B,B 受到重傷,但地處偏僻,其後也找不到 B 的人或屍體,B 就從人間蒸發。A 辯稱,車禍發生後,其即離開,並不知為何 B 竟然失蹤。檢察官 C 取得 A 車的撞擊跡證,尚存有疑似 B 的人體組織,經 DNA 比對為 B,亦有街友 D 作證,但並不是很肯定地稱述,曾於該深夜看到身形酷似 A 者,到河邊,丟疑似「屍體」之布袋,但打撈並無所獲,A 辯稱他從未到河邊,亦不可能丟物入河,應屬 D 看錯。然 A 通不過測謊。 檢察官 C 因而起訴 A 故意殺人罪;而法院也認為本案雖然沒有被害人 B 的「屍體」,但以車子撞擊程度,被害人 B 必死無疑,認為有「超越合理懷疑」,而判 A 殺人既遂罪。試問法官在證據法則及審判程序思維,與檢察官偵查程序的中心思維,是否有何差異?至於在本案之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存有何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155 第 1 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即自由心證主義,其不得違背經驗法則,應如何界定?(30 分)
#514706
3、設若本案第一審法院判處甲收賄罪刑,並依檢察官聲請諭知沒收/追徵甲400萬元,但未對A 公司諭知沒收/追徵2億元。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及被告對本案及沒收/追徵判決皆提起上 訴,隨後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對甲宣告之罪刑及沒收/追徵,但增諭知對A公司沒收/追徵2 億元。設若甲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審增諭知A公司沒收/追徵部分,已因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而判決違背法令,試問其主張有無理由?若第一審判決後僅被告提起上訴而檢察官未上訴 第二審者,情形有無不同?
#531263
2、設若本案偵查中,因查無甲名下銀行帳戶及其他財產,檢察官為保全追徵價額而聲請法院扣 押甲名下唯一之不動產小套房一棟,市價約800萬元。甲抗辯,一來其購買、過戶該小套房 時點係在檢察官所指稱其貪瀆犯行之前,顯非不法取得或變得之物,與犯罪欠缺關聯性,故 不得保全扣押及沒收/追徵該屋,二來,縱使不法獲利金額估為400萬元,保全扣押價額卻高 達800萬元,違反比例原則。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531262
1、設若檢察官於去年8月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對甲提起公訴,另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審判期日, 甲之辯護人抗辯乙之上開證詞乃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認定甲犯罪事實之依據。試問其抗辯有 無理由?本案若由司法警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詢乙(刑訴§196-1),情形有無不同?
#531261
一、B 女為國小 2 年級學生,個性樂觀開朗,但某日開始性情大變,在學校神情恍惚呆滯。經班導師察覺有異, 轉介學校輔導室,輔導老師 C 幾經探詢後,B 說出上星期在 A 所開設之安親班遭 A 用手指撫摸性器,並被要 求為 A 口交之情。學校緊急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並由該中心社工人員、家屬陪同下,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 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之流程赴醫院驗傷並接受警察的詢問。警詢時,B 清楚說出:「A 用手指摸我尿尿的地 方,還叫我用嘴巴親他尿尿的地方,但一靠近我覺得很臭,就躲開了。」不過,隨後驗傷報告出爐,並無任何 異狀。警察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承辦檢察官 P 以被告身分傳喚 A,A 矢口否認有性侵之事,並說願意接受測 謊。P 囑託刑事警察局對 A 測謊,就 A 所稱:「未對 B 用手指撫摸性器,並要求口交」等語呈現情緒波動反應, 測謊人員 X 研判 A 有說謊,於是在測後晤談階段當場對 A 曉以大義:「圖譜很明顯呈現你說謊啊,你要不乾脆 現在認一認,還可能從輕量刑,一直否認到底可能會判更重喔!」A 沈默一段時間後便改口說:他有用手指撫 摸 B 的性器,但實在沒有叫 B 幫他口交。而這段發言,都被全程錄影下來。 P 另外以證人身分傳喚 C 及在安親班工作的老師 D;首先,C 具體證述了當時 B 是在何等激動、哭泣之 情緒下,說出遭 A 用手指撫摸性器,並被要求口交的情形。而 D 則證述:「某日下班後,A 私下跟我說他有叫 B 幫他口交,問我要不要也試一試,我覺得很噁心,但怕被解雇,因此不敢聲張。」D 在偵訊後就遠赴國外未 歸。P 根據: ①被害人 B 之陳述(警詢筆錄及影音光碟)、②刑事警察局之測謊鑑定(測謊報告書及所附測謊 鑑定過程參考資料)、③測後晤談時 A 之自白(影音光碟)、④C 之證述(偵訊筆錄)、⑤D 之證述(偵訊筆錄) 等,以犯刑法第 222 條第 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 A。 一審法院審理時,法院僅勘驗 B 警詢時的影音光碟而未重複傳訊 B。而證人 C 在審訊時維持與偵訊時相同 的供述內容,證人 D 因遠赴國外未歸,無法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最後,被告 A 在審訊時仍矢口否認對 B 性侵,並且主張被 X 誤導才亂認犯罪。 請附理由分別說明上列證據①②③④⑤有無證據能力?法院可否將之作為認定 A 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證據? (50%)
#531260
二、 (50%) 甲涉嫌強盜殺人罪,在檢察官乙偵查中,甲保持緘默,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因甲涉及的犯罪重大,又未委任辯護人,檢察官乙建議甲應委任辯護人,並表示:「保持緘默恐怕對你未必有利。」惟甲仍閉口不言。檢察官乙繼續偵訊,要求甲不得概括拒絕回答全部問題,必須針對每一個問題,具體表示是否不回答,甲卻仍一言不發。乙鍥而不捨,連續提問了半個小時,甲耐不住乙一再重複問類似問題,遂開口回答了幾個較簡單的問題。訊後乙要求甲在訊問筆錄上簽名,甲拒絕,乙告知不得拒絕簽名,甲始簽名。檢察官乙綜合全部證據,認為甲和另一人丙涉嫌重大,將兩人合併起訴。審判中,甲仍未委任辯護人,審判長欲指定律師為甲辯護,惟甲拒絕,希望能靠自己證明清白,並表示不相信法院強行指定的辯護人,但審判長以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為由,仍為甲指定辯護人 A;丙則自行委任辯護人 B。在甲丙兩人合併審判中,公訴檢察官主張以證人丁 (審判時已經不知去向) 在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我曾見甲、丙先後進入案發現場」為證據,甲及其辯護人 A 以該陳述係傳聞為由反對;丙及其辯護人 B 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此項主張聲明異議。法院因此認為丁之檢訊中陳述不得作為被告甲之證據,但得做為被告丙之證據。 請依我國憲法意旨、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附具理由分析以上案例中,偵查中檢察官乙與審判中法院的各項作為和處置,是否均適法。
#524671
一、 (50%) 甲涉嫌以 3 千元 (新台幣,下同) 對價,將其銀行帳戶與密碼賣給詐騙集團,致使被害人 V 等人被該集團詐騙合計100 萬元之轉帳金額,本案因車手提款時被查獲。與甲自小熟識之司法警察 P 為調查本案,先至甲在外租屋處向甲打探細節,甲坦承販賣人頭帳戶收受 3 千元酬金之情事,P 遂命甲交出。但甲表示早已花費殆盡,且身上亦無分文,故當場向 P 借貸 3 千元,再交給 P 扣押。試問本案扣押鈔票屬於何種扣押?程序是否合法?(Q1) 設若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以幫助加重詐欺罪名起訴甲。審判中,甲之辯護人 V 抗辯: 甲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疾病,行為時已欠缺對自己行為不法之辨識能力及駕馭能力;法院為釐清事實,遂委託案發前即曾長期多年持續為甲醫療之精神科醫師 D 鑑定其精神狀況,D 為此並提出一份有利於甲之醫學鑑定報告。檢察官則認為甲行為時並非無責任能力,一來釋明 D 醫師乃甲四親等內之血親,故聲請於本案拒卻 D 擔任鑑定人;二來主張 D 未親自出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故其書面鑑定報告亦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分析 D 於本案屬於何種證據方法,以及檢察官之聲請與主張,有無理由?(Q2) 設若法院審理中發現,甲於犯罪過程中之參與角色,除構成檢察官起訴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名之外,同一行為另觸犯幫助洗錢罪名,兩罪名具有想像競合關係。試問法院應如何踐行審判程序,始為合法?(Q3)
#524670
3. 設若檢察官起訴之證據,包含丙、丁兩人之證詞。其中,丙為與警方長期合作之線民,在選舉日之六個月前,警方即佈線讓丙應徵甲之競選總部的幹事。丁則為一般選民,於警方反賄選宣導活動時,經警方告以檢舉賄選可獲高額獎金,故於乙向其買票後立即通告警方。審判中甲主張,警方佈線丙、丁兩人皆欠缺法律授權依據,故丙、丁證詞皆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分別丙、丁兩人情形,說明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50%)
#514745
2. 設若起訴書表示,里長乙乃甲的賄選樁腳,並援引警方於調查本案時向電信業者調取的通聯紀錄作為證物,證明乙在被當場查獲現金賄款之前,與甲有頻繁的電話聯繫。審判中甲主張,警方調取通聯紀錄欠缺法律授權依據,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514744
相關試卷
111年 - 111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刑事訴訟法#114371
111年 · #114371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事訴訟法#123397
110年 · #123397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研究所丁組:刑事訴訟法#103288
110年 · #103288
110年 - 110 國立高雄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乙組(刑法組)):刑事訴訟法#102146
110年 · #102146
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刑事訴訟法#100044
110年 · #100044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考_法律學系刑法組:刑事訴訟法#99081
110年 · #99081
109年 - 109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事訴訟法#120890
109年 · #120890
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事訴訟法#105499
109年 · #105499
109年 - 109中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經法律學系甲組 B 類︰刑事訴訟法#101197
109年 · #101197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B 組(刑事法)︰刑事訴訟法#100829
109年 · #1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