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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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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1 2220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術科_乙級:職安設施規則#9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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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1 2220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術科_乙級:職安設施規則#98960
科目: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1 2220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術科_乙級:職安設施規則#98960
科目:
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25.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05條乙炔發生器室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之強度。
二、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
三、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1) __以上,且使
排氣良好,並與出入口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2) __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門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
五、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作業。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恐虐狂戰士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5條
雇主對於
乙炔發生器室
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之強度。
二、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
三、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
排氣管
,其
截面積
應為地板面積之
十六分之一
以上,且使排氣良好,並與
出入口
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
一.五公尺
以 上之
距離
。
四、門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
五、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 作業。
.
乙炔, 排氣, 面1/16, 開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