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規184
爆炸性物質:遠煙火,不加熱、摩擦、衝擊。
(爆物, 三硝過丁酮,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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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火性物質:遠煙火、,不加熱、摩擦、衝擊,或使接觸促進氧化物質或水。
(著火, 鋰鈉鉀磷鋁,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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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物質:不接觸促分解之物,不加熱、摩、衝
(氧化,過氧氯硝酸)
...
易燃液體::遠煙火, 不灌注、蒸發或加熱。
易液,甲醇乙醚醛醇,丙丁酮,苯油醋酸,不灌蒸
(疑疑,甲春,一咪全春,
病丁痛, 朋友去爽, 不敢找
咦, 吃剩, 一碗米全剩骨頭, 東亞病丁到處痛,
朋友出去玩, 不敢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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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氫乙炔烯,甲乙丙丁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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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11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
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
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
機物。
(爆物, 三硝過丁酮,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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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12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賽璐珞類。
四、碳化鈣、磷化鈣。
五、鎂粉、鋁粉。
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七、二亞硫磺酸鈉。
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著火, 鋰鈉鉀磷鋁,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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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13
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閃火點
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二、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閃火點在
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三、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閃火點在攝
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四、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閃火點
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燃液,油乙醚醛醇,醋酸正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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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14
本規則所稱氧化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三、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
四、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五、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六、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氧化,過氧氯硝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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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15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氫。
二、乙炔、乙烯。
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可燃氣,氫乙炔烯,甲乙丙丁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