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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國民小學、中等學校︰教育理念與實務(重複)#109208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教育原理與制度)(幼兒園、特殊教育、國民小學、中等學校)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3.請分別簡述現行《教師法》中,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各二項。(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陳芳微

擷取《教師法》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個人是覺得只要作答跟法規內容有相關的話即可 ! 
大家教檢加油

詳解 提供者:教甄順順過

根據教師法,教師享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權利: 1. 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2. 參加在職進修、學術研討。
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詳解 提供者:RuRu

權力

1.參與校務權:教師有權力參與學校事務與決策
2.專業自主權:教師能自主決定教學、輔導、研究等內容

義務
1.教學義務:教師應依法履行教學任務
2.輔導義務:教師應主動關懷學生與保護學生的身心安全發展
詳解 提供者:Chen Chen
根據教師法,教師享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權利:
  1. 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2. . 參加在職進修、學術研討
  3. 參加教師組織
 
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輔導或管教學生
擔任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