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對乙不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分述如下:
1.客觀上,甲拿雨傘攻擊乙的行為造成乙受傷的結果,期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具有傷害故意。
2.在違法性,應檢討正當防衛。第 23
條前段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在本題,客觀上乙持棍棒追打甲,顯為現在之不法侵害,且甲之反擊行為符合適
當性與必要性,因此,應依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對丙不成立搶奪罪及毀損罪:
1.就搶奪罪而言:
(1)客觀上,甲公然趁人不備掠取丙之動產;主觀上,甲具有搶奪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2)在違法性,應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多數學說採「緊急避難說」,理由在於,防衛者用來防衛的工具為第三人所有,就防衛者與第三人間的關係來看,屬於合法對合法的關係,因此無從成立正當防衛,
只能論以緊急避難。
(3)就緊急避難而言,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甲被乙持棍棒毆打,其身體正遭受急迫危難,且犧牲他人財產以保全自己生命之行為也符合法益衡平原則,因此,甲依照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搶奪罪。
2.就毀損罪而言:甲對丙不成立毀損罪,理由同上所述,雖然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但依緊急變難而阻卻違法,故不成立毀損罪。
(三)結論:甲對乙可能構成之傷害罪,依照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甲對丙可能構成之搶奪及毀損罪,依照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故甲均有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