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 地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368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4.甲與乙結仇,於某日遭乙持棍棒追打。甲在逃跑中,見路人丙手握名牌雨傘,於是奪取丙的雨傘,向乙用力反擊,乙被甲打得頭破血流,但丙的雨傘也因而折斷。 試問:乙可否對甲指控傷害罪?丙可否對甲指控搶奪罪與毀損罪?甲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堅定~高考上榜
(一)甲對乙不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分述如下:
1.客觀上,甲拿雨傘攻擊乙的行為造成乙受傷的結果,期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具有傷害故意。
2.在違法性,應檢討正當防衛。第 23 條前段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在本題,客觀上乙持棍棒追打甲,顯為現在之不法侵害,且甲之反擊行為符合適 當性與必要性,因此,應依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對丙不成立搶奪罪及毀損罪:
1.就搶奪罪而言:
(1)客觀上,甲公然趁人不備掠取丙之動產;主觀上,甲具有搶奪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2)在違法性,應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多數學說採「緊急避難說」,理由在於,防衛者用來防衛的工具為第三人所有,就防衛者與第三人間的關係來看,屬於合法對合法的關係,因此無從成立正當防衛, 只能論以緊急避難。
(3)就緊急避難而言,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甲被乙持棍棒毆打,其身體正遭受急迫危難,且犧牲他人財產以保全自己生命之行為也符合法益衡平原則,因此,甲依照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搶奪罪。

2.就毀損罪而言:甲對丙不成立毀損罪,理由同上所述,雖然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但依緊急變難而阻卻違法,故不成立毀損罪。

(三)結論:甲對乙可能構成之傷害罪,依照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甲對丙可能構成之搶奪及毀損罪,依照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故甲均有阻卻違法事由。
詳解 提供者:德德
§277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 § 325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I §354,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4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