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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經濟部全國性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試題_共同科#100722
科目:自來水事業技術◆共同科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4. 《自來水法》第 11 條規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 11 種「貽害水 質與水量之行為」,請列舉其中的 4 種禁止或限制行為。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娃兒甜心(邀請碼138536)

依自來水法第一章總則第 11 條

1.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一、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二、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三、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四、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五、污染性工廠
六、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七、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八、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九、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十、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1.汙染性工廠
2.濫伐林木、濫墾土地
3.興建高爾夫球場
4.營利目的養家畜家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