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就業機會:
平等,非指機械性、形式面之平等,而是容許為特殊利益、資格者為差別性、優惠性對待;若探究至就業市場中,基於弱勢族群先天性障礙、不足,若立於完全競爭工作市場中,勢必無法與一般人等同競爭,故於合理範圍內予以協助,如美國平權法案,即鼓勵企業錄取少數民族、婦女。
(二)我國法律規範與重要內涵:
1.公務人員考試法而言:
(1)規範:本法第6條2項,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比照前項考試辦理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2)內涵:該規範就特殊資格、地位者予以優待、有違公開競爭之原則,但衡酌欲保護法益並未逾比例原則,非憲法所不許之。
2.憲法增修條文而言:
(1)規範:本法10條,退役後之軍人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2)內涵:因重視軍人對社會、國家之貢獻,於退役後生活保障予以保護,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民國八十八年起迄今,設有退除役軍官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