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或樓板面舖設。
(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四、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