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國軍依《災害防救法》,其災防應變的政策指導為何?
災害防救法35條
第四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第五項: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第六項: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育達丙
國防部與內政部共同制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規範諸多國軍防救災應遵行與施行的原則。當災害發生時,國防部災害應變中心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命令,進行兵力派遣、機具調度及數據統計等任務,而各縣(市)後備指揮部亦會派員進駐各地方政府所開設的災害應變中心,俾利人力、物力迅速動員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