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發生游離輻射事故後,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該報告應載明哪些事項?並應在什麼時限內提出該報告?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三、輻射影響評估。
四、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五、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告,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