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農事小組劃設後,因會員人數增減,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但農會改選前 (7) 不得為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細則第 11 條
各級農會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執行農會指定任務,其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應依有關規
定辦理。
本法第六條之ㄧ所定鄉(鎮、市、區)農會劃設之農事小組,以每一村里一
個小組為限;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未滿五十人者,得由農會按照會
員分布、地理環境及村里區域等情況合併鄰近之村里設一小組。
農事小組劃設後,因會員人數增減,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但農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各級農會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執行農會指定任務,其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應依有關規
定辦理。
本法第六條之ㄧ所定鄉(鎮、市、區)農會劃設之農事小組,以每一村里一
個小組為限;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未滿五十人者,得由農會按照會
員分布、地理環境及村里區域等情況合併鄰近之村里設一小組。
農事小組劃設後,因會員人數增減,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但農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