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 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 )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 )毫西弗。
詳解 (共 1 筆)
貝克
詳解 #5172127
每連續五年不得超過100毫西弗,且單一年不得超過50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