贌社稅是贌社制度下所課徵的稅賦,贌社制度則指部落貿易承包制度。在1644年以前,漢人自行到原住民部落從事交易活動是不被禁止的。但1644年,荷蘭人召開地方會議,宣布凡是要進入原住民部落貿易的漢族商人,都必須參加荷蘭當局所舉辦的競標活動,得標者必須向荷蘭人繳納承包稅金,才可至部落進行交易。
「贌」是荷蘭殖民時期,在臺灣的特殊承包制度。
此處承包的對象是「社」,也就是一個原住民聚落單位。
漢人可以透過競標「社」的交易權,獨攬一個社的所有貿易,包括鹿皮及一些其他物資
贌社制度是荷蘭殖民當局與漢人貿易者之間妥協的經濟措施
早在荷人來臺前,就已經有漢人會到臺灣,與原住民做物資貿易
但荷人來到後,企圖獨佔貿易,引發原先貿易的漢人不滿,煽動原住民抵抗
因此有了贌社制度,簡單來說就是荷蘭統治當局釋出部分經濟利益,使漢人順從統治
荷蘭殖民統治時期的一種貿易方式,將對原住民貿易的權利外包給漢人,殖民政府再從中抽稅。
荷治時期的制度,將與原住民貿易(鹿皮)....等權利公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