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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音樂教育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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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音樂學系:音樂教育概論#10335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 有一位研究者以個案研究法進行研究,想瞭解數個在去年全國音樂比賽管樂合奏獲得特優的國小得到佳績的原因,若你是該研究者,請闡述:
7.信度與效度考驗
相關申論題
8.應注意之研究倫理
#436591
(三) 請簡述何謂鷹架理論,並以該理論架構任選一教育階段設計一個單元的 音樂技能教學活動(請詳述教學對象與教材內容分析、設計理念、教學目 標、教學流程、及評量等)。
#436592
一、 研究人類與社會的學科很多,像是社會學、政治學、歷史學、語言學等。相較於 這些學科,文化人類學的觀點有何不同與獨特之處?文化人類學特有的研究策略 又是甚麼?
#436593
二、您覺得目前台灣有哪些重要議題,可以採用文化人類學的觀點來進行分析、討論? 為甚麼?又,為甚麼您會對這些議題感到關心?與您成長的社會與文化背景是否有 相關之處?
#436594
(一) BCD 等人於次日立刻去申報遺產稅,卻遭稅捐稽徵機關裁罰。理由為依據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拖延多年後始申報,惡性重大,爰依同法第 44 條之 規定,處以遺產稅額 2 倍之罰鍰。BCD 則抗辯,其等於判決確定後始能確定 其遺產範圍,在此之前沒有申報的可期待性。被處以最高額罰鍰並不合理。請 問此項裁罰是否有理由?(20 分)
#436595
(二)主管機關依據 BCD 等人之申報立即發單課稅,並立刻移送行政強制執行。理 由是核課期間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2 款之規定,核課期間應自 90 年 7 月 1 日起算。BCD 等人既然逾期甚久,當然可以立刻移送行政強制執行。BCD 則抗辯移送強制執行並不合法,主張在判決確定前沒有申報的期待可能性,核 課期間應該從判決確定時起算才公平。請問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20 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 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 44 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 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 翌日起算。」
#436596
二、某甲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以專門著作申請為升等 為教授,經過該校初複審後,由警察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送外審委員決審,後 因為三位位審委員均給予不及格之成績,因此升等未通過。某甲於收到中央警察 大學通知後,即刻向教育部訴願會提起訴願。教育部訴願會於收到該訴願書後, 以管轄錯誤為由,函送內政部審議,並副知某甲,某甲認為教育部逃避責任,遂 針對該函提起訴願,試問此一作法是否可行,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又某乙 原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兼小隊長,並通過考試錄取中央警 察大學警佐班,但因某乙於受訓期間考試舞弊,因此被該校勒令退學,某乙不服 應向何機關請求救濟。而某乙遭退學後,遂返回原任職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任職,分局長認為某乙之行為仿害警譽,遂將某乙調至警備隊擔任巡佐職 務,某乙認為未受訓前原為該分局偵查隊刑事小隊長,但返回後確調任制服巡佐 一職,某乙認為刑事警察得每月支領警勤加給第一級數額加 6 成,但調任制服巡 佐後則無此加成可領,因此損失刑事警察加給,請問應如何救濟。(12 分) 於某甲之訴願申請函送至內政部後,某甲向內政部訴願會請求出席陳述意見及言詞 辯論,內政部准許其陳述意見但否準其言詞辯論,對此某甲不服,請問是否得以救 濟,但也因此某甲拒絕出席陳述意見。之後某甲收到駁回訴願請求之決定,但此時 某甲發現,訴願會委員某丙為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並為該校之校教評會成 員。某甲認為訴願會某丙均應該迴避但未迴避,認為該決定違法,遂向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起訴,某丙則認為,某甲未能升等是因為外審結果,該校教評會依據向來之 大法官解釋,並為變動外審結果,所以不需要迴避,你認為某甲有無理由呢?(8 分)
#436597
三、甲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甲自認期末考試成績應該不錯,結果卻因學業成績三分 之二不及格而遭到退學,甲相當不服氣,經甲側面探聽,獲知某幾位教授考卷評 分態度相當草率,問:甲對於教授評分以及被退學等事有無救濟方法?(30 分)
#436598
一、最低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是租稅法上的共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 第 1 項所明定。但是, 「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 需之費用」之內涵如何,則尚有未明。假設主管機關主張,由於絕大多數人民都 是受薪階級,該機關已經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意旨,將「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從 2017 年的每人每年 128000 元增加一倍,這就已經保障了人民的基本 生活所需費用了,不須要另外再設相關規定。請說明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是否 應該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計算基礎?(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 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 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436599
(一)甲得對本稅處分提出何種主張?(25%)
#436600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音樂學系:音樂教育概論#103354
110年 · #103354
108年 - 10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音樂學系:音樂教育學#121947
108年 · #12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