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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91009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7.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________,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 意時,即生效力。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