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甲與乙為夫妻,因感情不睦而對簿法庭,終由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嗣後,甲在家族中長輩的撮合下,與其(即甲)姑丈之么妹丙再婚,婚後兩人生有一子A,家庭生活美滿。不料,乙在此時以離婚訴訟中甲提供之證物係偽造為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致使前述離婚判決被法院廢棄確定。如此一來:
A與甲、丙二人間之關係又為如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A係屬甲丙婚生子女
1.依民1061,本件甲丙婚姻因重婚而無效,丙所生之子A,自屬甲之非婚生子女
2.惟按民1065I,甲丙婚後生活美滿之事實,應可認甲有撫育A之事實,A仍得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3.另,依民1065II,A仍屬丙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4.綜上,本件A係屬甲丙之婚生子女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