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闆經常拜訪客戶的路線/? 老闆非自營作業者
(2)勞工經常拜訪客戶的路線/勞動場所
(3)食品加工業者的某個廠/工作場所
(4)精密作業操作區/作業場所
(5)員工下班後運動場所/ ? 非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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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1), (5)是勞動場所, 因為乙員上課老師有講過, 一出家門就是勞動場所, 一進公司就是工作場所, .
職細則5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 場所。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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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細2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 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