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化學性因子危害之預防對策:
1.以低毒性、低危害性物料取代。
2.作業方法、作業程序之變更。
3.製程之隔離,包括時間與空間。
4.製程之密閉。
5.濕式作業。
6.局部排氣裝置之設置。
7.控制設備之良好維護保養計畫,維持有效控制能力。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13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乙類物質,將乙類物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
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
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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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14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加工作業 (將鈹等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
應槽等之作業除外。) 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
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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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16
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
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
作業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仍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
將各該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使不致危害勞工健康。
第一項規定之室內作業場所不包括散布有丙類第一種物質之氣體、蒸氣或
粉塵之下列室內作業場所:
一、於丙類第一種物質製造場所,處置該物質時。
二、於燻蒸作業場所處置氰化氫、溴甲烷或含各該物質佔其重量超過百分
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溴甲烷等)時。
三、將苯或含有苯佔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苯等)供
為溶劑(含稀釋劑)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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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11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使用四烷基鉛研究或試驗之作業
)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各四烷基鉛蒸氣發生源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及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並使其確實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