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 . 35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 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 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