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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房東甲賣屋後,新屋主乙接 手後告知現有承租戶丙,舊有租約雖 然租期未達五年但已不適用,要重新簽定新約,若不簽約,丙將 無權在此居住,請問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 依民法規定房屋轉讓,原有房客雖有居住權利,但租約仍應 重新簽定 (B) 乙已成為新屋主,可自行決定是否要重新簽定租約 (C) 依民法規定,房屋經轉讓他人,原有契約對房客仍然有效 (D) 依土地法規定,房屋經轉讓他人,原有契約對房客仍然有效

102. 甲向乙承租房屋居住使用,契約尚餘 2 個月到期,甲告知乙,直 接自押金扣抵即可,日後就無須再返還押租金,請問甲的做法是 正確的嗎? (A) 押金是可清償租賃契約所產生的債務,甲為押金支付者,當 然有權決定扣抵 (B) 押金為承租人擔保承租期間損害賠償行為和處理遺留物責 任,預先支付之金錢,房客不可任意主張扣抵 (C) 為避免甲在返還房屋時被乙隨意扣抵押金,甲為自保當然可 以主張扣抵 (D) 甲若不支付租金,自然刑成債務,押金可做清償租賃期間所 生之債務,因此,甲根本不用告知房東,直接扣抵即可

101. 甲向乙承租住家一間,於繳租日時延遲多日未繳,乙告知甲契約 當中已簽下:「租金延遲繳交 3 日者,本租約自動失效,房客所 有物品視為廢棄物處理。」甲已欠租超過 3 天,乙要求甲立刻搬 離,否則將丟棄甲屋內物品,試問乙的處理方式是正確的嗎? (A) 可以,契約自由原則,甲承諾不延遲繳交,乙當可依契約執 行 (B) 不可以,依民法規定,欠租須累計至 2 個月的租金額度,甲才 能終止契約 (C) 不可以,房東應有容忍的義務,延遲付租非不付租金,要先 通知房客繳租,房客若仍不付租金,才可終止租約。 (D) 可以,付租是應該的,房東收不到租金,自然無須再提供租 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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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為某地方自治團體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使用人,Y 為該地方自治團體市公所。X 與Y 簽訂公有市場零售攤位租賃契約,於該契約書中約定如下: 1. 使用期間屆滿,X 有優先承租權,但須於契約屆滿前6 個月申請繼續使用並簽訂契約,否則X 即須無條件將攤位交還與Y。 2. X 應繳納使用費每月新臺幣5,000 元。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得由Y訂定及調整,並列舉調整原因通知X 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 日按所滯納金額之1%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之15%。 3. 市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Y 應於3 個月前辦理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後,X 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離市場,並停止繳納使用費:⑴政策需要、⑵城鄉改造、⑶已無市場商業機能、⑷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繼續使用。 X 與Y 簽訂上開攤位租賃契約後,於契約有效期間,Y 因政策需要 及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所需,乃辦理該契約中所約定之公告,並於公告 屆滿後函文通知X 於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約。請依相關法規、司法實 務及主要學說分析:X 與Y 所簽訂之攤位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Y 對X 所作之函文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X 如對Y 之函文通知不 服,應循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描述:此案例涉及公有市場攤位租賃契約的法律性質、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權力行使,以及承租人對政策變更所造成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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