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最新資料
最新資料
瀏覽最新的試卷、試題和詳解,掌握最新考試資訊
最新科目
郵局◆企業管理大意(外勤)
工業安全工程(含機電安全及防火防爆)
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1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筆試測驗_三等管輪(新):輪機概論#141031(50題)
115年 - 115-1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筆試測驗_二等大管輪: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141030(50題)
115年 - 115-1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筆試測驗_二等大管輪:維修保養與輔機#141028(50題)
115年 - 115-1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筆試測驗_二等大管輪:電機電子與自動控制#141025(50題)
115年 - 115-1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筆試測驗_二等大管輪:輪機工程與主機#141024(50題)
115年 - [無官方正解]115 國立嘉義大學師資培育中心_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試題:教育常識#141022(25題)
115年 - [無官方正解]115 國立嘉義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試題:國文#141021(25題)
115年 - 115-1 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_教師甄選試題:公民科#141019(12題)
115年 - 115-1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筆試測驗_一等大管輪: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141018(50題)
115年 - 115-1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筆試測驗_一等輪機長:輪機長實務#141015(50題)
最新試題
15. 依我國海商法規定若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時,運送人對其貨物之毀損或減少的責任為何? (A)應負賠償責任 (B)不負賠償責任 (C)應負舉證責任 (D)不負舉證責任
14. 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之僱用,依我國何法規? (A)船舶法 (B)引水法 (C)海商法 (D)航業法
13. 熱帶氣旋,根據歷年的統計顯示,發生的頻率以那一地區為高? (A)東太平洋 (B)西太平洋 (C)南印度洋 (D)大西洋西部
最新申論題
5. 試述擬定的航程計劃時應包含哪幾項工作在計劃項目內。
4. 說明總噸位在二百以上或未滿二百經核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新船,有關污水排洩入海之規定。
3. 試述西太平洋颱風之行徑分類。
最新課程
高中公民
講師:
【站僕】摩檸Morning.
簡介:
高中公民
國中英文
講師:
【站僕】摩檸Morning.
簡介:
國中英文
國中社會科
講師:
【站僕】摩檸Morning.
簡介:
國中地理 歷史 公民
最新主題筆記
第6條
課程:
【警鴿】2025警察法規(上):警察法、警職法
章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18
描述:
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
第7條
課程:
【警鴿】2025警察法規(上):警察法、警職法
章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18
描述:
第7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
第27條
課程:
【警鴿】2025警察法規(上):警察法、警職法
章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章 即時強制 §19~§28
描述:
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最新討論
39.關於不利牙弓成長的影響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鄰接面齲齒 (B)恆牙第一大臼齒過早萌出 (C)乳齒過早喪失 (D)乳齒沾黏
76.下列有關水生動物motile aeromonad的敘述,何者錯誤? (A)此類菌體有周鞭毛,有運動性 (B)此類菌的感染不具宿主特異性,生活在淡水及半鹹水環境的魚類均可感染 (C)最常見的症狀是體表由淺層到深層的出血潰瘍 (D)是伺機性病原,常見在緊迫下或是其他病原感染後的二次性感染
13.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幾年,期滿後銷燬之?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14.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禁止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A.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 件處理之文件或物品 B.放射性物品 C.寄達國禁止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A)僅 AB (B)僅 BC (C)僅 AC (D) ABC
5. 依據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係由: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由中央立法並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C)由直轄市、縣(市)立法並執行之 (D)由中央與直轄市、縣(市)協調立法與執行
6. 警察法第 3 條第 1 項:「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 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其中關於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 編制等事項,係屬於: (A)警察勤務制度 (B)警察教育 (C)警察官規 (D)警察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