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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檢◆陶瓷-石膏模
技檢◆工業用管配管
技檢◆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2 航海人員測驗_一等船副:航行安全與氣象#140915(40題)
115年 - 115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數理組(選試英文):線性代數#140914(12題)
115年 - 115-2 航海人員測驗_一等船副: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140913(40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資料庫應用#140912(9題)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一般組(選試英文):外國文(英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140911(23題)
115年 - 115-2 航海人員測驗_一等船副: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140910(40題)
115年 - 115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數理組(選試英文):數論#140909(8題)
115年 - 115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電子組(選試英文):通訊系統#140908(18題)
115年 - 115 國家安全情報、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資訊組(選試英文)、移民行政資訊組:資料庫應用#140907(9題)
115年 - 115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_儲備職員甄選試題_一般人員:國文#140906(50題)
最新試題
50. 貨櫃船進行裝卸貨櫃時,一般而言船體傾斜(listing)超過幾度吊車即很難作業? (A) 2 (B) 3 (C) 4 (D) 5
49. 有關精選礦粉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 (A) 如果礦粉顏色發黑則說明其正在氧化中 (B) 每天至少測溫兩次 (C) 精礦粉單處冒煙時,可用掩埋法滅火 (D) 精礦粉燃燒起火時宜用CO₂滅火
48. 在運載煤礦航行中,應測定艙溫並做紀錄,如果溫度超過華氏多少度時且有連續上升之趨勢,表示該貨物有燃燒之危險? (A) 67 (B) 72 (C) 77 (D) 82
最新申論題
一、二等:本試卷共50題,每題2分,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及格。 | 題號 | 題目 | 答案 | | | | | | --- | --- | --- | --- | --- | --- | --- |
7. 在柴油發電機(Diesel Generator)的安全裝置測試中,試列舉測試項目有哪些?
6.請問燃料油的雜質成分中,觸媒粉粒(Catalytic fines)對引擎有何影響?
最新課程
國三數學上數學課程(九年級)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九年級數學,老師口訣秒殺解題。
食品化學- 醣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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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3610735
簡介:
醣醣類為重要營養素之一,與蛋白質、脂質為合稱為三大基本成分,藉由四個單元主題解說醣類的基本架構,及其...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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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題筆記
第1條
課程:
刑事訴訟法
章節:
總則
第2條
課程:
刑事訴訟法
章節:
總則
第3條
課程:
刑事訴訟法
章節:
總則
最新討論
55.下列腦影像檢查工具,何者最適合用來做為急性腦中風的初步檢查工具? (A)電腦斷層掃描 (B)腦波圖 (C)正子射出斷層掃描 (D)核磁共振造影
11.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規定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經理人之資格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不得擔任之 (B)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 3 年者,不得 擔任之 (C)最近 3 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不得擔任之 (D)違反期貨交易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 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 2 年
6 A 為在我國境內無事務所及營業所之外國公司,A 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 求 B 公司清償貨款,B 公司聲請臺北地院命 A 公司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北地院命 A 公司供擔保所定之擔保額,應以 B 公司於該審級應支出之訴訟費用總額為準 (B)如臺北地院駁回 B 公司之聲請,B 公司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C) B 公司於其聲請被駁回或 A 公司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之言詞辯論 (D) B 公司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裁定命 A 公司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 不在此限
25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B)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C)收養之成立或終止均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D)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18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台灣中油公司的職員 (B)台灣電力公司的職員 (C)台灣自來水公司的職員 (D)區公所的里幹事
一、某甲係臺北地檢署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三等書記官,其前應106年 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自107年1月起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 資格。依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要點第3點及第5點規定,臺灣高等法 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書記官之任免案,係由高檢署檢察長決 定。107、108年臺北地檢署考量某甲考績(等次)仍有改善空間,故未 建請高檢署陞任其為該署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等書記官。嗣109 年5月臺北地檢署審認某甲工作表現呈穩定進步趨勢,以派免建議函 A, 建請高檢署核派其為二等書記官,同年6月高檢署以 B 函函復予以緩議 並會請某甲知悉。某甲另於109年6月以申請書向高檢署請求自107年陞 任為二等書記官,經該署於109年7月以 C 函函復重申上開該署 B 函之意 旨予以緩議。某甲不服上開高檢署 B 函及 C 函,認 B 函未於109年陞任 其為二等書記官,C 函否准其請求自107年陞任為二等書記官之申請,於109年7月25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主張 B、C 二函 均違法侵害其陞任之權利,請求撤銷該二函。試問:B、C 二函之法律性 質與效力為何?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司法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1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 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 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 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 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