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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發現乙財產不足供執行清償金錢債權,而B建物經鑑定價值2,000萬元,乃改為聲請查封拍賣B建物,並撤回拆屋還地部分之聲請,請問債權人聲請是否有理由?拍定後,B建物有無占有A土地之權源?債權人得否主張B建物係無權占有,請求拍定人拆屋還地?(20分)

二、A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5月8日股東常會改選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為董事,甲為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高之當選人,甲於115年5月20日召集第一次董事會,僅甲、乙、丙、丁出席,會中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決議選任甲為董事長兼總經理,但是因為原董事長兼總經理戊拒絕辦理交接,甲與戊進行多次協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甲於是決定在115年6月20日續行召集董事會,當天僅甲、乙、丙、丁出席,會中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決議選任甲為董事長,並追認前次選任甲為總經理之決議。請依據我國公司法附理由分析兩次董事會決議之合法性。(25分)

三、甲於民國(下同)112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所有物M機器。該訴訟於113年中經二審判決駁回確定,其理由為M機器屬於訴外人C公司所有,原告對之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今甲再向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M機器,並主張自己於115年5月因C公司售讓而取得M機器所有權,被告無占用之權。被告乙抗辯,前訴法院已判決確認原告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原告今再起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被告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