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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2專技高考_醫事放射師:放射線器材學(包括磁振學與超音波學)#142564(80題)

115年 - 115-2專技高考_醫事放射師: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142562(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事放射師: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與病理學)#142560(80題)

【已刪除】115年 - 1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_職階人員甄試試題_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運輸業務:臺灣自然及人文地理#142556(60題)

115年 - 1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142554(35題)

115年 - 115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初試:綜合護理學科#142552(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師(一):醫學(二)(包括微生物免疫學、寄生蟲學、藥理學、病理學、公共衛生學等科目知識及 其臨床之應用)#142550(10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師(一):醫學(一)(包括生物化學、解剖學、胚胎及發育生物學、組織學、生理學等科目知識及其臨床之應用)#142548(10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牙醫師(一):牙醫學(二)(包括口腔病理學、牙科材料學、口腔微生物學、牙科藥理學等 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142545(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牙醫師(一):牙醫學(一)(包括口腔解剖學、牙體形態學、口腔組織與胚胎學、生物化學 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142544(8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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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下列何者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居家護理服務之收案程序? (A)只須由醫師評估並開立「居家照顧醫囑單」,由醫院之居家服務部門收案 (B)社區個案符合居家照護收案條件者,可向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申請,即可由居家護理師安排照護 (C)符合居家照護收案條件者,由照護機構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 可接受給付,若不符者,應予拒絕 (D)除了醫師開立「居家照顧醫囑單」,也要檢具居家照護申請書,再由醫師及護理師評估後收案

11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B)立法委員於院內之言行,縱違反立法院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亦無須負責 (C)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屬應予保障 之事項;但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則不屬之 (D)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所為蓄意肢體動作,縱符合表達意見之適當情節,亦非應予保障之事項

5.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受託銀行就委託人及受益人資料應予保密(B)受託銀行不可作基金績效預測之廣告(C)受託銀行於辦理以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時,應避免違反忠實義務或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D)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時,應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

75 甲律師和當事人 A 初步商談案情之後,甲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該訴訟案件應會勝訴,A 問 甲該案件會不會勝訴,甲應如何回應始符合法律倫理的要求? (A)甲應向 A 擔保該案件將獲有利之結果,以取得信賴 (B)甲應向 A 說明依現行的法律見解,初步判斷該案件對 A 有利,有勝訴機會 (C)甲不可將法律意見告知 A,以免 A 認為無委任專業律師之必要而不委任律師 (D)甲可向 A 說明該訴訟案件對 A 不利,如果不委任律師,將會敗訴,以促請 A 委任甲

25.李老師教授九年級的英語課程,為提升學生的英語聽力與口語能力,李老師設計了一個為期八週的「英語情境對話」單元。學生需聆聽一段關於旅遊情景的英語對話(例如機場報到或飯店訂房),並在聽完後立即重複對話中的關鍵句。隨後學生分組進行角色扮演,模擬情境對話,並在課堂結束時完成小測驗,回答與對話內容相關的問題(如「對話中的旅客訂了什麼房型?」)。李老師觀察到,學生在聽完對話後能立即重複3句子,但若隔數分鐘再要求回想,部分學生常忘記句子細節或混淆詞彙。為改善記憶效果,李老師利用位元集組策略(chunking),將對話分成小段反覆練習,並鼓勵學生記筆記。課程結束後,李老師發現學生的聽力理解與口語表達能力顯著提升,尤其對記憶挑戰較大的學生效果明顯。根據上述情境,李老師用來教導學生改善學習結果的策略最符合下列哪一項記憶類型的體現?(A)感官記憶(B)短期記憶(C)長期記憶(D)語意記憶。

1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憲法訴訟法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B)言詞辯論期日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其人數不得超過 5 人 (C)法學教授得為言詞辯論期日之訴訟代理人 (D)委任非律師者,須經相對人同意,始得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