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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 9 階-技術員-建築工程(古蹟修復實務):政府採購法概要#145957(50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 8 階-助理工程師-建築工程:建築營造與估價及建築結構系統#145953(33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 8 階-助理工程師-土木工程:結構學#145951(4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 8 階-助理工程師-土木工程: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145948(7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企劃研析(工程管考實務):英文#145883(20題)

115年 - 115-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試題_一般金融人員、徵授信人員、外匯人員:英文#145878(50題)

115年 - 1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職階晉升甄試試題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國文(論文、公文與測驗)#145877(12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企劃研析(工程管考實務):鐵路法大意(含鐵路立體化、平台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等)#145876(50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養路工程、養路工程(維修實務):鐵路養護作業大意#145875(50題)

115年 - 115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_護理師及營養師聯合甄選試題:午餐業務及教育#145874(5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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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關於現代乘用車轉向系統之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根據阿克曼轉向原理,當車輛轉彎時內側輪之轉向角應大於外側輪,其目的是使四個車輪的旋轉軸線能交匯於同一個瞬時轉向中心,以減少輪胎側滑 (B)在電動輔助轉向系統(EPS)中,扭力傳感器(Torque Sensor)負責偵測駕駛者施加於轉向軸上的手動力矩,若該傳感器訊號異常偏移,可能導致車輛在直線行駛時出現異常的自動拉轉(Pulling)之情形 (C)齒輪與齒條式轉向機中,若齒條中心區域的齒距較大,可以提升高速行駛時的轉向靈敏度,並讓齒條兩端齒距較小,可以減少停車撥桿時的負荷 (D)若駕駛者回報轉向時感覺有明顯的「沉重感」且伴隨「嘶嘶」的洩壓聲,在液壓輔助系統中,實務上常見的原因為迴流管路阻塞或分配閥內部油封內洩所致

42. 關於小客車懸吊系統分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雙 A 臂懸吊設計中,若上 A 臂短於下 A 臂,其主要目的是使車輪在上下跳動過程中,產生適度的負外傾角之變化,以補償車身側傾時對輪胎接地面積之影響 (B)減震器(油壓缸)的阻尼力與柱塞移動速度成正比,若於拆卸檢查時,發現減震器於拉伸及壓縮行程時皆無明顯阻力,且柱塞中心桿之表面有油漬殘留,實務上應判定為油封失效導致內部液壓油流失 (C)麥花臣懸吊系統因結構簡單且佔用空間較小而被使用,但其缺點在於轉向過程中,避震器支柱需兼任轉向軸功能,且其側傾中心軸線亦會隨車高之變化而變化,另敏感性亦高於多連桿懸吊系統 (D)若車輛行駛於不平路面時底盤出現「摳摳」的敲擊聲,但在平坦路面正常,且轉向時伴隨些微震動,在排除避震器失效後,實務診斷應優先鎖定「防傾桿襯套或防傾桿連桿(李子串)之球接頭磨損

11 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發。某日,該科辦 理某大型建案的建照審查,承辦該案的同仁均因公出差。科長因局勢緊急,遂依權限「臨時指派」甲暫時兼辦該建案的現場勘查與初審業務。建商乙得知後,為了讓不符法規的建案順利通過,私下與甲接觸並請求放水。關於本案各情境之法律效果,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辯稱其本職只是行政收發,沒有核發建照的「最終決定權」,辦理初審也只是長官「臨時指派且暫時兼辦」性質,不屬於其編制內的永久職掌,故其收錢放水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甲之辯解並無理由(B)若乙為了酬謝甲放水通關,私下與甲約定,將甲過去向乙開立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的借據直接撕毀,以免除甲之債務。在受賄罪客體的實務分類上,甲所獲取的利益應屬於「不正利益」而非「賄賂」(C)若乙為了順利通過初審,私下將現金新臺幣 5 萬元放入信封交給甲,則甲所收受者,在受賄罪之客體實務分類上,屬於「賄賂」(D)若甲雖然收了乙的錢,但甲在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建案確實有嚴重違法之處,甲基於良心不安,最終仍「依法蓋章駁回」乙的申請而沒有放水。因甲在客觀上並未做出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甲仍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12 關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 A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發包工程業務之公務員,明知乙依法無投標資格,仍予發包工程,乙並取得工程款及相關收益,然因乙確實施作上開工程完畢,甲因 A 機關所承包之上開工程未使 A 機關產生任何損失,故不構成圖利罪(B)甲為有稽查違章建築職務之公務員,其與非公務員乙交好,明知乙名下 A 地上所建設之 B 屋為應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甲礙於與乙關係良好,予以隱匿不報。甲成立圖利罪(C)甲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其與受刑人乙合意使甲夾帶超過法定數量之香菸進入監所內,以便乙可多吸菸,因圖利罪是對向犯,故非公務員乙不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D)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所得利益,僅限於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取得,不得假手他人將該利益歸屬於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