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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衛生法規及倫理#142855(43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營養師: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142854(44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法醫師:法醫毒物學#142853(44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流行病學#142852(44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法醫師:法醫生物學#142851(45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142850(42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研究方法#142849(44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42848(42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142847(42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直接服務#142846(42題)
最新試題
40. 由化學或電化學反應會造成俥葉表面產生何種現象? (A)腐蝕 (B)脆化 (C)硬化 (D)軟化
39. 下列何者為冷凍循環系統主要損耗功率之過程? (A)冷凝過程 (B)蒸發過程 (C)膨脹過程 (D)壓縮過程
38. 當造水機給水倍率合適且排鹽泵工作正常時,蒸發器內部鹽水的水位應為何? (A)應遠低於上管板 (B)應與上管板等高 (C)應稍高於 上管板 (D)應遠高於上管板
最新申論題
(三)甲於 113 年 1 月 1 日,為向辛銀行借款,以 A 屋設定抵押權於辛銀 行。倘 A 屋於 114 年 5 月 25 日因第三人癸之過失致有滅失情事。甲 死亡後,丁、戊主張自己是受遺贈人,癸應優先向其賠償;辛銀行則 主張其借款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癸應優先向其給付。何人之主張為有 理由?(25 分)
(二)丁、戊各以其未能取得遺贈債權為由,分別向丙、庚請求損害賠償, 有無理由?(25 分)
(一)甲預立之第 1 份遺囑、第 2 份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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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二次專技 醫事檢驗師 微生物學與臨床微生物學(包括細菌與黴菌)
講師:
Feng Ling Yu
簡介:
112年第二次專技 醫事檢驗師 微生物學與臨床微生物學(包括細菌與黴菌)解析
醫用微生物免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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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Ling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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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職醫用微生物免疫學常考題型解析(非選擇題)
工程力學
講師:
林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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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補帖《針對國考精選本科目重點筆記》 有別於傳統教科書的編排,將相關聯內容排列在一起,更方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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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我國曾與巴拉圭共和國簽訂經濟合作協定,此一協定的法律種類,與下列那一法規相同?(A)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B)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C)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D)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30. 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法規及內政部函釋等規定,下列有關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私人設置之殯葬設施,自該條例 101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後,仍得以繼承方式移轉 (B)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規定,有關山坡地興辦殯葬設施之審議原則,按內政部之函釋,新設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原則上不准免適用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之限制,如有地區性供給不足,且無該管制規則第 49 條之 1 規定之山坡地範圍內土地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者,得個案考量並嚴格審核 (C)殯葬設施之擴充,係指擴增殯葬設施原建築物之面積或高度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6 條第 1 項規定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之申請,應於 6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應為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上開期限得延長 1 次,最長以 3 個月為限 。
1.「飲是以上池之水三十日,當知物矣。」《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句中之「上池之水」是指:(A)蒸餾之水 (B)甘泉之水 (C)承露之水 (D)共穴之水
46. 煤炭之靜止角約為多少度? (A)26~28 (B)36~38 (C)46~48 (D)56~58
二、方塊 P 與 Q 以不能延伸之繩索連接如圖所示,Q 與接觸面的動摩擦係數 μ 為 0.2,其餘位置的摩擦可忽略。試求 P 與 Q 的加速度,以及繩索中的張力。 (25 分)
(三)若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甲主張性別不具有身分識別作用,無於 身分證上登載之必要,況甲自認非屬男女二元性別可以涵蓋之第三性 別,不應由政府揭露性別。甲欲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違憲之審查,請 求宣告戶籍法第 52 條及身分證管理辦法第 8 條應記載性別為違憲, 甲之主張有無理由?(40 分) 參考法條 〈戶籍法〉 第 51 條第 1 項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第 57 條第 1 項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第 5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第 60 條第 2 項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 人親自為之。 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款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8 條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一、姓名。二、統一編號及其條碼。三、出生日期。四、相片。五、發證日期(含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六、性別。七、父姓名。八、母姓名。九、配偶姓名。十、役別。十一、出生地。十二、戶籍地址。十三、空白證編號。十四、膠膜號。前項第四款之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