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為我國國民,近年曾接到數次詐騙電話,驚覺詐騙集團對其重要個人 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戶籍地址、父母姓名、配偶姓名等 都有所掌握。有鑑於日常生活中要求出示、查看身分證、繳交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之情形相當普遍,甲認為目前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 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下稱身分證管理辦法) ,身分證上記 載過多不必要之資料,侵害其憲法保障之權利,因此依戶籍法第 60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向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換發「不含」性別、出生日期(以上位於身分證正面) 、父姓名、母姓名、 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役別(以上位於身分證背面)等登載項 目之國民身分證,以從源頭保護其個人資料,減少相關資料外洩的風險。 甲所提出之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函覆: 「於法無據,欠難辦理」 。甲於是向 戶籍所在地地方政府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仍遭「訴願不受理」決定, 理由為: 「國民身分證之格式、內容及製發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人民並無得申請換發異於中央主管機關明定應記載項目之國民身分證 之公法上請求權,……戶政事務所之函覆核其性質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 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述問題:
(三)若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甲主張性別不具有身分識別作用,無於 身分證上登載之必要,況甲自認非屬男女二元性別可以涵蓋之第三性 別,不應由政府揭露性別。甲欲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違憲之審查,請 求宣告戶籍法第 52 條及身分證管理辦法第 8 條應記載性別為違憲, 甲之主張有無理由?(40 分) 參考法條 〈戶籍法〉 第 51 條第 1 項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第 57 條第 1 項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第 5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第 60 條第 2 項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 人親自為之。 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款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