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間以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 60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 ,約定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清償,惟甲屆期並 未清償。嗣丙於 110 年 6 月 30 日死亡,遺有現金 100 萬元、系爭借款債 權,及丁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上櫃,下稱丁公司)之股份 3 萬股(下 稱系爭股份)。戊、己、庚為丙之繼承人,迄未完成遺產分割。試問:
(一)戊主張丙為丁公司之股東,惟自 105 年起即未受盈餘分配,伊為丙之 繼承人,為申報遺產稅,需查明丙生前對丁公司有無盈餘分派債權存 在,有查閱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下稱系爭期 間)之丁公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必要等情,依公 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起訴請求丁公司應將系爭期間各年度公司 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供戊查閱或抄錄。丁公司則抗 辯:查閱公司財務報表等屬行使繼承丙之公同共有債權之行為,戊未 得其他繼承人己、庚之同意,單獨提起本件訴訟,其當事人不適格等 語。丁公司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