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A 公寓大廈地下 3 樓為具有獨立產權之停車場(下稱 B 停車場),甲為
該樓層之共有人,自民國(下同)86 年起使用 B 停車場之 C 號車位,
由 A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 A 管委會)發給停車證、通行磁卡,並
按月收取停車場清潔管理費。嗣於 110 年間 A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以 C 號車位位於車道之上,有礙行車安全為由,決議 C 號車位所在位
置不再供停車使用,並授權 A 管委會執行之(下稱系爭決議);A 管委
會即塗銷 C 號車位格線,並取消通行磁卡之設定。甲乃列 A 管委會為被
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聲明求為判命 A 管委會回復 C 號車位格線及通行
磁卡之設定,並賠償甲不能使用 C 號車位之損害,主張:「C 號車位係
經 B 停車場之全體共有人於 86 年間訂定之分管協議(下稱系爭分管協
議)所增設,伊依該分管協議有 C 號車位之使用權;該分管協議未經伊
之同意,他共有人及區分所有權人均不得任意終止,系爭決議不生效力。
A 管委會塗銷車位格線及取消通行磁卡設定之行為,侵害伊就 C 號車位
之使用權,致生另行承租車位之損害,爰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求為如
聲明之判決」等語(下稱本訴訟) 。試問:
(一)如 A 管委會抗辯其並未辦理法人登記,無當事人能力,亦無侵權行為 能力,本訴訟不合法且無理由,其抗辯有無理由?又如 A 管委會抗辯 B 停車場為具有獨立產權之專有部分,該停車場之管理非屬其職務範 圍,本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此抗辯有無理由?(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