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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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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147090
> 申論題
(二)戊未得己、庚同意,主張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借款人甲及連帶保證
人乙迄未清償等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被告甲、乙連帶給付戊 600 萬元,其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倘戊起
訴時業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嗣己、庚追加為原告,法院發現己、庚名
下均有相當之所得、財產,非無資力,其應如何處理?(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三)設戊、己、庚起訴請求甲、乙連帶給付 600 萬元予原告公同共有後, 戊單獨撤回對乙之起訴,甲、乙均表示同意,其效力如何?倘己、庚 亦同意撤回對乙之起訴,其結果有無不同?(25 分)
#603922
二、A 公寓大廈地下 3 樓為具有獨立產權之停車場(下稱 B 停車場),甲為 該樓層之共有人,自民國(下同)86 年起使用 B 停車場之 C 號車位, 由 A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 A 管委會)發給停車證、通行磁卡,並 按月收取停車場清潔管理費。嗣於 110 年間 A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以 C 號車位位於車道之上,有礙行車安全為由,決議 C 號車位所在位 置不再供停車使用,並授權 A 管委會執行之(下稱系爭決議);A 管委 會即塗銷 C 號車位格線,並取消通行磁卡之設定。甲乃列 A 管委會為被 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聲明求為判命 A 管委會回復 C 號車位格線及通行 磁卡之設定,並賠償甲不能使用 C 號車位之損害,主張:「C 號車位係 經 B 停車場之全體共有人於 86 年間訂定之分管協議(下稱系爭分管協 議)所增設,伊依該分管協議有 C 號車位之使用權;該分管協議未經伊 之同意,他共有人及區分所有權人均不得任意終止,系爭決議不生效力。 A 管委會塗銷車位格線及取消通行磁卡設定之行為,侵害伊就 C 號車位 之使用權,致生另行承租車位之損害,爰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求為如 聲明之判決」等語(下稱本訴訟) 。試問: (一)如 A 管委會抗辯其並未辦理法人登記,無當事人能力,亦無侵權行為 能力,本訴訟不合法且無理由,其抗辯有無理由?又如 A 管委會抗辯 B 停車場為具有獨立產權之專有部分,該停車場之管理非屬其職務範 圍,本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此抗辯有無理由?(45 分)
#603923
(二)設 A 管委會於本訴訟不爭執甲之主張,法院乃判決甲勝訴,該判決因 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如 B 停車場之共有人乙主張系爭分管協議,實未 得 B 停車場全體共有人同意,此並有當時之會議紀錄可證,乃提起再 審之訴或第三人撤銷訴訟,其訴訟是否合法?(30 分)
#6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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