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最新資料
最新資料
瀏覽最新的試卷、試題和詳解,掌握最新考試資訊
最新科目
企業電子化策略規劃(BSP)
供應鏈管理(SCM)
網路行銷(MKP)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少年事件處理法#143340(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人類行為與發展#143339(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強制執行法#143338(5題)
115年 - 11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營繕工程組:營建法規#143337(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143336(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銀行實務#143335(7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143334(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143333(5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143332(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民法與刑法#143331(4題)
最新試題
15. ( )聯合式合作社係指至少由幾個合作社所組成規模較大之合作社,對所屬之合作社有輔導及監督之責?(A)2 個。(B)3 個。(C)5 個。(D)10 個。
14. ( )以下有關合作社的法定提撥哪一項有錯?(A)公基金至多為 10%。(B)理、監事及職員酬勞金至多為 10%。(C)公益金至多為 10%。(D)社員分配金為合作社結餘的 75%。
13. ( )聯合國大會為提高全世界認識合作社的力量,並籲請各會員國發展「合作社的創業生態系統」,鼓勵各國政府制訂穩定政策、法律和法規來促進合作社發展,故訂定哪一年為第二個「國際合作社年」?(A)2022。(B)2023。(C)2024。(D)2025。
最新申論題
2. 何謂消費合作?組成消費合作社對一般民眾有何效用?試述消費合作社在台灣所能發揮之社會經濟功能為何?
四、申論題(共 2 題,每題 15 分,共計 30 分) 1. 試說明雷發巽(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之合作理念為何?當時如何推動合作運動?其對近代合作事業發展最大的影響為何?
2. 請問合作社與公司這兩種類型的組織在運作有何差異?請簡要舉出三點不同之處。
最新課程
陳真-行政學大意(概要)精典
講師:
【站僕】摩檸Morning.
陳真-行政學大意(概要)
講師:
【站僕】摩檸Morning.
經濟學(上)
講師:
解答在私人筆記,請按讚!
簡介:
提供給對經濟學有興趣的同學,不管是在學、升學;或參加普考、地方特考、國營事業等。 感謝您們的購買課程...
最新主題筆記
重貨幣學派
課程:
經濟學(下)
章節:
現代經濟學派
職安
描述:
保險
消防法
描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
最新討論
3 菸酒稅法第 21 條原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 2 千元之罰鍰。」就此,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宣告該條文違憲,其主要理由是違反下列何種憲法 原則? (A)比例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平等原則 (D)不溯及既往原則
60. 一組全新的虹吸壺,最可能影響咖啡風味的部份是 (A)虹吸壺上座 (B)吸壺下座 (C)新濾布和新調棒 (D)酒精燈型式 。
61. 義式咖啡機開啟加熱後,將兩邊蒸氣管開關開啟,進入等待加熱階段,此作法主要目的是為了 (A)提醒自己咖啡機可以用了 (B)純粹是工作習慣動作(C)將咖啡機內水氣排擠出來,增加加熱效率 (D)測試咖啡機溫度 。
62. 一般義式咖啡機加熱至工作壓力區時,壓力表正常會上升到 (A)綠色區塊(B)紅色區塊 (C)咖啡色區塊 (D)紫色區塊 。
3. A 公司向 B 公司購買一批商品供後續銷售之用,雙方商定該批商品之交貨方式為目的地交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負擔該批商品之運費,並認列為進貨成本 (B) A 公司負擔該批商品之運費,並認列為營業費用 (C) B 公司負擔該批商品之運費,並認列為銷貨成本 (D) B 公司負擔該批商品之運費,並認列為營業費用
一、某甲於某日將其價值重大之限量勞力士名錶,借給好友某乙參加一場名流晚宴。晚宴結束後,某乙遲遲不肯還錶。某甲忍無可忍,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乙「返還該限量勞力士名錶」。假設本件由合議庭審理,為整理事實與爭點,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時,某乙當庭承認:「法官,某甲說的都是真的……那隻錶確實是某甲借給我的,我有義務還他,我同意某甲的訴求,我願意全部認輸」,法官肯定某乙之誠實面對,並由書記官將某乙話語記明於筆錄中。幾週後,法院召開言詞辯論期日,但某乙竟然徹底神隱而未出庭,某甲乃向法官主張:「法官,你看!上次某乙在準備程序都已經親口認輸了,現在他又不出庭,你應該可以直接根據他上次的認輸,判他敗訴,叫他還我錶吧?」試問:某甲之主張,是否可採?請詳述理由。(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