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主物與從物之區分
民法66條第二項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主物:具有獨立而主要效用之物 從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 *構造獨立性:是→主物 否→主物的成分或附屬物 *經濟使用獨立性:是→主物 否→從物 EX:(A)汽車與備胎(O) (B)眼鏡與眼鏡盒(O) (C)電視及遙控器(O) (D)汽車與引擎(X) →汽車沒有引擎就不能跑,而光有引擎對民眾的運輸需求也沒有意義 所以引擎沒有獨立構造的特性,屬於汽車的成分,不符合從物的定義
關鍵字:
、
主物、
主要效用、
出產物、
尚未分離、
常助主物之效用、
從物、
獨立、
非主物之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