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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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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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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C-->第 19 條 (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D--> 第 22 條 (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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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事假
、
家庭照顧假
、
工作時間
、
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撫育
、
薪資
、
配偶未就業
、
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
預防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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