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威廉一世(Frederick Williaml,1688~1740年)於1713年即位即頒布設立學校法規,1717年規定:為人父母者需送其子女入學,學習宗教、閱讀、書寫、計算及一切足以增進人民幸福的科目,如有違背則嚴厲處罰;並規定貧窮人家子女的學費由地方貧人救濟金內支付。1736年,又提出普通教育法(General School Code),規定5至13歲兒童必需接受義務教育;全國各里區一律設立小學;學校校舍之建築及教師薪俸之給付,均由國家負擔。此一措施幾乎較英國早了一世紀之久,並開啟了普魯士小學教育的發展,故腓特烈.威廉一世被稱為「普魯士的小學之父」。 繼任的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1712~1786年)於1763年頒布鄉村小學令,明定5至13歲 強迫教育年齡,一律入鄉村學校,並任命督學以監督學校、頒發教師證書,極力推行義務教育,奠定普魯士小學教育的基礎;此成就實較法國早了七十年。 [雷國鼎,各國小學教育制度,臺北:正中書局,民四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