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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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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指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之能力。種類如下分之: 一、無行為能力: (一) 範圍: 1.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3條第1項) 2.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 (二) 效果: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 (一) 範圍: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13條第2項) (二) 效果: 1.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78條) 3.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 三、完全行為能力: (一) 範圍: 1. 滿20歲為成年。 (民法第12條) 2.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13條第3項) (二) 效果: 具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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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
受監護宣告之人
、
完全行為能力
、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
、
無行為能力
、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
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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