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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權利」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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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基於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動產質權? (A)繼承取得 (B)時效取得 (C)法定質權之取得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解析 : (A)繼承取得 → 「繼受取得」 ( 法律規定 ) 取得  。 (B)時效取得 → 「原始取得」 ( 法律規定 ) 取得 。 (C)法定質權之取得 → 「繼受取得」 ( 法律規定 ) 取得。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繼受取得」 ( 法律行為 ) 取得。 ※ (A)「繼承取得」、(B)「時效取得」、(C)「法定質權取得」→ 皆為「法律規定」取得;只有 (D)「讓與」才是「法律行為」取得。 ~詳解 : 「權利」之「取得」可分為兩種 : (一)「原始取得」=「固有取得」: 是指「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 : 1. 無主物之先占(802) ; 2. 埋藏物之發現(808); 3. 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807) ; 4. 漂流物或沈沒物(810) ; 5. 加工添附取得所有權(811); 6. 善意受讓動產取得所有權(801) ; 7. 時效取得(768~770); 8. 除斥期間經過取得典物所有權(923) ......等。 (二)「繼受取得」: 是指「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的。如 : 1. 買賣; 2. 繼承; 3. 贈與; 4. 公司合併; 5. 地上權的設定; 6.  抵押權的設定......等。 [ 資料來源 : xuelele.com.tw/past_items/172024?channel=versions_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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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動產質權所有權時效取得繼受繼承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