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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Vs.學校 -學生申訴事件承辦單位法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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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主管機關 Vs.學校 -學生申訴事件承辦單位法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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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陷阱應該是在「就讀一般學校的特教生」, 相關法條如下,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是!請注意接下來的第5條: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所以一般學校就由原本的學生申評會當中增聘特教相關專家及人員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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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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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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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至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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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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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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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事件
、
學生申訴事件承辦單位法源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學生申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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