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人體器官移植親等規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8 條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 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 或配偶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 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 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 及第二款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 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 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 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 之。 第三項之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委託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時,亦同;其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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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親等以內之血親 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親等、
人體器官移植親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