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然侮辱罪
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2033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一項論科」。 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白話版 一、某甲罵某乙王八蛋、腦殘、三字經....等等,那麼某甲就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 二、某甲說他親訪某遊戲公司時,被客服人員毆打..這時情況分為兩種: A 如果是真的,那麼不會有問題,因為是陳述事實; B 但是如果這是捏造的,那麼某甲就可能犯了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
關鍵字:
誹謗罪、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
具體事件、
被害人在場、
要件、
誹謗、
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