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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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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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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39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所以(A)錯 (普通共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38條: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所以(C)錯 (所有的共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所以(D)錯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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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合一確定
、
必要共同訴訟
、
普通共同訴訟
、
一人之行為或他造
、
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
共同訴訟
、
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所有的共同訴訟
、
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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