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品性疾患
品行疾患是各種侵犯他人權利的反社會行為之統稱,包括外顯性的打架、損毀財物等攻擊行為,和內隱性的偷竊、說謊或欺騙等行為。犯有這類行為的學生常會在家 裡、學校、社區或同儕互動中,違反校規、法規或社會常規,又當這些行為觸犯少年法或刑法法令時,則會被稱為少年虞犯或青少年犯罪,須接受司法的審理。 根據美國心理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DSM-IV)的診斷標準,品行疾患的界定如下: 重複和持續的侵犯別人基本權利或違反其年齡層應遵守的社會規範或規則,在過去12個月內呈現有以下行為三種以上,並且在過去6個月內至少呈現一項者。 對人或動物攻擊 常欺負、威脅、恐嚇他人。 常先挑起打架。 使用武器(器物)嚴重傷害別人。 身體上的虐待別人。 身體上的虐待動物。 搶劫、搶奪。 性強暴。 破壞財物 故意縱火。 故意毀損他人財物。 欺騙或偷竊 破壞侵入他人房子、建築物、汽車。 騙取東西及喜愛物或以說謊逃避責任。 偷取貴重東西。 嚴重犯規 常不顧父母的禁止,夜晚在外逗留,且開始於13歲以前。 至少二次以上逃家,隔夜未回;或一次長時期的逃家。 常逃學,且開始於13歲以前。 導致社會、學業、職業功能上的顯著障礙。 假如超過十八歲,其行為不屬(不符合)反社會人格異常者。 反社會人格:個體在15歲之前必須有品行疾患,在15歲之後有攻擊與反社會行為,個體自動呈現持續且長期的反社會行為、自私、不負責、侵犯他人權利、缺乏罪惡感、缺乏挫折容忍力。精神分析認為是超我為發展所致,而行為論和認知論則認為是不當管教所造成的不當認知結構所致。(來源:程薇 教育心理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