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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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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期間』乃程序法上用語,指訴訟(或相關爭議解決)程序當事人,不在法院(或爭議解決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時,所應扣除的期間者稱之。 《案例》 例如小王(住台中市)與小陳(住台中縣)兩造間因借款發生爭執,小王向台中地方法院對小陳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結果小王獲勝訴判決,此時,小陳欲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該上訴期間即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之法定期間。題中小陳既住在台中縣而不在法院所在地之台中市,小陳對該返還借款之訴的上訴期間二十日,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自應扣除在途期間【三日】(參所附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意思就是說小陳有二十三天的時間可以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故所謂扣除不是真的扣掉喔!! 節錄自: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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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上訴期間、抗告期間
、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
、
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自應扣除在途期間【三日】
、
小陳有二十三天的時間可以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故所謂扣除不是真的扣掉喔!!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
、
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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