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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家庭暴力防治法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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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8 一對大學情侶同居兩年後分手,然而甲方卻心有未甘幾乎每天持續尾隨乙方,例如出現在捷運同一車廂、 坐在同一餐館鄰桌、在教室門口或廁所門口守候,乙方要求其停止此類行為,甲方仍持續進行,此時乙 方最適合訴諸下列那個法? (A)性別平等法 (B)家庭暴力防治法 (C)精神衛生法 (D)學生輔導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明列受保障的對象, 包含有婚姻關係與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根據家暴法第三條所列,包括: 1.     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前夫、前妻) 2.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如:◤未婚同居情侶關係◥此題屬於該族群、繼父母、同居人子女等) 條文中的「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是指雙方並無結婚,但有同居或共同生活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若雙方為同性戀者,亦屬於保護範圍。認定時可以參考以下的指標: (1)      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2)      共同生活費多寡及其負擔; (3)      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之程度; (4)      有無共同子女; (5)      彼此間之互動關係及其他足以認定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另外,條文中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孫子女等)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係姻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姑丈、伯母、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等)   資料來源: 林美薰、丁雁琪、劉美淑、江季璇(2004)。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台北: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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